時間: 2022年10月02日 20:37 | 作者:朗依制藥 | 來源: 醫藥資訊| 閱讀: 174次
湖南漢森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董事長收到行政處罰 決定書的公告
證券代碼:002412 證券簡稱:漢森制藥 公告編號:2022-028
本公司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真實、準確和完整,不存在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。
一、基本情況
湖南漢森制藥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董事長、總裁劉正清先生于2022年07月0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中國證監會”)《立案告知書》(編號:證監立案字0132022001號)。因劉正清先生涉嫌短線交易“漢森制藥”股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,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調查。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2年07月06日披露的《關于公司董事長收到立案調查通知書的公告》(公告編號:2022-020)。
2022年9月23日,劉正清先生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下發的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〔2022〕3號),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2年09月24日披露的《關于公司董事長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》(公告編號:2022-027)。
2022年9月29日,公司接到通知,獲悉劉正清先生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下發的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〔2022〕8號)。具體內容如下:
二、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內容
當事人:劉正清,男,1964年10月出生,任湖南漢森制藥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漢森制藥”或“公司”)董事長、總經理,住址:長沙市開福區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稱《證券法》)有關規定,我局對劉正清短線交易“漢森制藥”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、審理,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、理由、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。當事人劉正清未提出陳述、申辯意見,也未要求聽證,本案現已調查、審理終結。
經查明,劉正清存在以下違法事實:
劉正清2021年5月至2021年5月,任漢森制藥副董事長、總經理;2021年5月至今,任公司董事長、總經理。2021年1月3日,劉正清授意胡XX 在申萬宏源證券長沙韶山北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821XXXXXX860,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444XXX272和深圳股東賬戶015XXXX759?!昂鶻X”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于劉正清自有資金和借用資金;該證券賬戶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由劉正清保管;銀證轉賬資金轉出至劉正清銀行賬戶和償還其借款;所有盈虧由劉正清本人承擔。
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7月28日,劉正清控制使用該證券賬戶交易“漢森制藥”,累計買入672,764股,成交金額11,379,919.64元,累計賣出1,862,164股,成交金額31,957,318.6元。
以上事實,有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及情況說明、銀行賬戶信息、交易終端信息、證券賬戶交易信息等證據證明,足以認定。我局認為,劉正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證券法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,構成《證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。
調查期間,新浪,劉正清能積極配合調查、主動說明違法事實,并向漢森制藥返還短線交易收益1,349,997.41元。
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,同時鑒于其違法行為主要發生于2005年《證券法》生效期間,依據《證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,我局決定:對劉正清給予警告,并處以十萬元罰款。
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銀行賬戶,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,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。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復議和訴訟期間,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。
三、對公司可能的影響及風險提示
本次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涉及的被處罰主體并非上市公司,不會對上市公司日常經營造成影響。本次立案調查目前已經結案,根據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認定的情況,公司判斷劉正清先生的違規行為未觸及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》第9.5.1條、第9.5.2條、第9.5.3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。
截至本公告披露日,公司生產經營一切正常。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和要求,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,注意投資風險。
湖南漢森制藥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會
2022年10月01日